请注意,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最终应以当地税务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的最新官方规定为准。以下是通用的界定方式和统计口径:
一、核心定义
“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它不仅限于正式在编员工,涵盖了更广泛的用工形式。
二、具体统计口径(通常包括)
劳动关系为核心:
- 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兼职员工(只要存在劳动关系)。
- 特别注意:季节性、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形式的员工,只要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报酬,一般也应计入。
工资支付为判断依据:
- 统计的是在岗职工,即实际在工作岗位上并提供劳动的人员。
- 对于长期休假、待岗、外派等人员,只要劳动关系存续且单位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通常也计入在内。
统计周期:
- 残保金计算中的“在职职工人数”,通常是按全年月平均人数来计算的。
- 计算公式:在职职工人数 = (年初职工人数 + 年末职工人数)÷ 2
或者更精确地:
在职职工人数 = 全年各月职工人数之和 ÷ 12(月份数)
三、特殊人员的处理(常见情况)
劳务派遣人员:
- 原则:按照“谁发工资谁负责”或“谁用工谁计入”的原则处理。
- 具体操作:
- 由用工单位(接受派遣方)直接支付工资的,通常计入用工单位的职工人数。
- 若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则计入派遣单位的职工人数。
- 关键:需根据当地政策明确,避免重复计算或遗漏。很多地区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计入。
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
-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劳务协议,且单位仅支付劳务报酬而非工资,通常不计入“在职职工”。
- 但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可能被计入。
集团内部调动、借调人员:
子公司、分公司人员:
-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缴纳,因此子公司在职人员计入子公司,分公司人员计入总公司(或独立缴纳的分公司)。
四、政策依据与地区差异
主要依据: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
- 例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地都有具体规定,需查询当地文件。
地区特殊规定举例:
- 有些地区明确要求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职工人数。
- 有些地区对“季节性用工”的折算方法有具体规定(如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
五、实践中的关键点
人数计算与平均工资挂钩:
- 残保金的计算不仅取决于人数,还取决于“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需与人数匹配。
申报与审核:
- 用人单位需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税务机关可能通过社保缴纳数据、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工资发放记录等进行比对核查。
处罚风险:
- 虚报、漏报职工人数以规避或少缴残保金,可能面临补缴、滞纳金及罚款。
六、建议操作步骤
核对劳动关系:整理所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用工并支付报酬的人员名单。
明确统计周期: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月平均人数。
关注特殊用工:对劳务派遣、兼职等人员,查阅
所在地残联和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或直接咨询确认。
保留凭证:保存工资表、个税申报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以备核查。
总结:“在职职工人数”的统计以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为核心,按全年月平均人数计算,并需特别关注劳务派遣等特殊用工形式在当地的界定规则。最稳妥的方式是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残保金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