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要求其加班或安排夜间劳动。相关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限制义务是分阶段的:
结论:用人单位无权要求“三期”女职工(特别是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进行加班或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对于其他“三期”女职工,安排此类劳动亦需谨慎,并应尊重其意愿和保障其健康。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落实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避免安排其从事法律禁止的劳动。如需调整工作,应与女职工协商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女职工: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或安排夜班的情况,应首先明确拒绝,并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 维权途径:如协商无果,女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强迫“三期”女职工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的,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如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